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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11-04

论宋代的契约关系


一、    综述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宋代契约关系,广泛存在于农业、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中,契约类型也日趋多样化,契约规则支撑着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并有助于社会趋向平等。并且宋代的契约关系有着其特有的特征,如:国家对契约制度管制严格;契约主体的人格异化;契约内容的片面性以及国家对契约客体的限制。在我国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宋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成就都对我国的封建社会其他朝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在很多方面都被其他后世朝代所借鉴,更是当代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对象。如今,我国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新时代,因此研究宋代契约关系对今天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大有裨益。


二、    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本文从宋代的契约关系概述、发展、类型、特点和影响这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出宋代契约关系的优点和缺点以及对我国后世各个朝代和我国现在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所起到的作用。主要拟解决的问题就是怎么样改善古代的这种契约制度,使之与现代的市场经济想适应。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    研究的步骤、方法、措施及进度安排:
(1)    查阅相关书籍,文献。
(2)    做出相关笔记。
(3)    整理笔记。
(4)    草拟大致论文内容。
 

四、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树兴.中国法制史[M].重庆:重庆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38页至第169页
[2]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M].河北: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511页至第535页
[3]张晋藩、郭成伟.中国法制通史(宋代卷)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45页至第389页
[4]陈志英.宋代民间物权关系的家族主义特征[J].《河北法学》,2016,(3).第19页至第23页
[5]肖传林.略论中国古代契约的特点[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6).第19 卷
[6]张  红.中国古代契约观研究[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2014,(5).第13页至第15页
[7]柴  荣.透视宋代土地租佃制度[J].内蒙古大学学报,2013年,(5)
[8]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2月.第188页至第193页

目  录

引  言    2
一、宋代契约关系概述    2
(一)宋代契约制度的状况    2
(二)宋代契约关系的主体    3
(三)亲邻优先权的变化    4
二、 宋代契约关系的种类    6
(一)买卖契约    6
(二)借贷契约    6
(三)租佃契约    6
(四)预买订购契约    6
(五)赊买赊卖契约    7
三、 宋代契约关系的特点    7
(一)国家对契约管制严厉    7
(二)契约主体的权利没有保障。    7
(三)权利主体的人格异化    8
(四)契约内容的片面性    8
(五)契约主体资格的限定性    8
(六)契约的客体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定    9
四、 宋代契约关系的影响    9
(一)从文化方面来看    9
(二)从经济方面来看    9
(三)从政治方面来看    10
结束语    10
注 释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引  言

宋代契约关系,广泛存在于农业、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中,契约类型也日趋多样化,契约规则支撑着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并有助于社会趋向平等。并且宋代的契约关系有着其特有的特征,如:国家对契约制度管制严格;契约主体的人格异化;契约内容的片面性以及国家对契约客体的限制。在我国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宋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成就都对我国的封建社会其他朝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在很多方面都被其他后世朝代所借鉴,更是当代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对象。如今,我国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新时代,因此研究宋代契约关系对今天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大有裨益。

一、宋代契约关系概述

契约一词,俗称合同、合约或协议,是人们自由意志的结果,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基于合意而达成的设立、变更、消灭债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法国民法典》第1101 条规定:“契约作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契约体现的是当事人的一种自由人格状态,在本质上代表一种自由精神。它具有三个要素:其一,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的复数;其二,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三,当事人自由地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受制于他人的意志的干预 。[1] 在宋代, 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买卖关系极为发达,契约关系在生产、生活中涉及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各种契约法律关系也变的非常复杂,标的物为物的契约与标的物为人力的契约,私人之间的契约与官民之间的契约,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无论在商业,手工业,还是在农业和服务业中,契约关系都成为一种最普遍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一)宋代契约制度的状况
两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步取代了“重利轻义”的思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此也带来了两宋时期在典权、物权、债权等法律关系的发展。因此,两宋时期的契约制度也相对发达和完善。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中,土地买卖契约和租佃契约关系空前发展。随着土地买卖的盛行,土地兼并成为一种不受控制的活动,在土地兼并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大量增加,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租佃契约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支撑着宋代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2、手工业中,契约关系也有所发展。在官营纺织业中,官府与纺织者之间含有雇佣契约关系,如汴京绫锦院女工,“月粮二石,米豆又六斗”①。榨糖业中,生产糖霜较多的糖霜户都雇有工匠。矿冶业生产中,召募制和私人承买制日益盛行,募集工匠有时达十余万人。
3、宋代京城中的服务业也相当发达,其制度性基础是雇佣契约关系,受雇人和雇佣者之间每天在进行劳力、手艺、出租物与货币的合意性交换。并且,人力雇佣市场也有一定的组织,北宋东京,“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匹之类,各有行老。”②
4、宋代的商业契约关系也空前发达,人们运用契约更加普遍,类型进一步增多。最能体现这一特点的就是信用契约的大量使用。其类型包括信用借贷、信用证券、信用买卖。
总而言之,在宋代,不仅商品的流通依靠着契约关系,而且社会生产也日益依靠契约关系,宋代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一个由契约规则支撑的社会。正是由于契约规则的普遍化,宋代社会经济在制度上才有了一个非常有力的支撑点,农工商各行业因而才获得极其迅速的全面进步。

(二)宋代契约关系的主体
在宋代,小规模家庭成为普遍的民间物权关系主体,宋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一
都是以家庭为民事主体,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承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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