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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12-29

会计诚信问题的法律和经济学分析

 

目 录

前言………………………………………………………………………………………………  1
一、 会计诚信的理论综述………………………………………………………………………  1
(一) 会计诚信涵义的界定………………………………………………………………      1
1、 诚信的一般涵义……………………………………………………………………        1
2、 诚信原则的法律涵义………………………………………………………………         1
3、 会计诚信的经济学涵义……………………………………………………………        1
(二) 会计诚信的现状及会计诚信缺失的危害性………………………………………      2
1、 会计诚信的现状……………………………………………………………………        2
2、 会计诚信缺失的危害性……………………………………………………………        2
二、 会计诚信问题——基于法学和经济学的分析…………………………………………    3
1、 从法学角度分析会计诚信问题……………………………………………………        3
2、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会计诚信问题…………………………………………………        4
三、 治理会计诚信缺失问题的对策思考……………………………………………………   5
1、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增加会计失信的成本………………………………………       5
2、改善契约设计,建立科学的契约约束及激励机制…………………………………       6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7
4、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       7
四、 结束语………………………………………………………………………………………  8
参考文献…………………………………………………………………………………………  9


前 言
当前,诚信危机已成为世界性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国内外资本市场近年来会计丑闻迭起,诸如美国继安然事件后,世界通信公司爆出38亿美元的财务欺诈案,紧接着施乐公司的财务虚报案,等等;而我国从活力28到三九医药,从黎明服装到麦科特,从湖北立华到中天勤,从华伦到华鹏,一份份上市公司假账的曝光,凸显了上市公司会计诚信问题的严重性。同样,近年来财政部在抽查国有企业会计报表和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以及国家审计署对一些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都发现存在严重的会计信息虚假问题。建立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包括会计领域的诚信建设,已成为政府、企业界与学术界共同关注的课题。为此,本文试从法律和经济学视角提供一个分析会计诚信的新框架。
一、会计诚信的理论综述
(一)会计诚信的涵义的界定
1. 诚信的一般涵义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说假话,不做明知不对的事情。守信,就是讲信用,不失信,“言必信,行必果”。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国无信不威。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荀子认为:“养心莫善于诚”。老子也把诚信作为人生行为的重要准则:“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这些圣贤哲人的论述,生动显示了诚信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价值和地位。朱熔基在给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题词中对会计诚信作了最好的诠释:“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
2. 诚信原则的法律涵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立法者实现民事主体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以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地发展。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自《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以来,我国法学界就如何理解诚信原则形成了“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两种观点。“语义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条款说”认为:诚信原则的不确定性不仅在外延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内涵具有不确定性。
3、会计诚信的经济学涵义
所谓会计诚信,即指会计主体向投资者、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即会计信息是重要的、可核实的和中立的,尽可能真实的反映会计主体的经济行为。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于社会经济主体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们服务。提供会计信息,是企业和报表使用人之间的一种契约,或者法律制度的安排。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从根本上说,会计诚信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走向“文明”的内在要求。诚信突出对他人信任和负责并积极协作,而“货币自由交换与分配和自主契约”是体现竞争和诚信的主要形式。信用的确立是经济发展的一项前提,而会计正是维持信用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工具。
(二)会计诚信的现状及会计诚信缺失的危害性
1、会计诚信现状
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会计诚信缺失,会计核算失真,有账无物、账物不符,会计信息不实,帐外经营,帐外帐甚至多套账。 部分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年轻会计无市场,下岗会计争着抢,不因业务素质高,只因帮你造假账,已成为困扰政府、困扰投资人、困扰债权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不要说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这些中国造假的典型案例,就一般层面上,中国会计信息失真确实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1999年底,财政部抽查100家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有81家虚列资产37.61亿元,89家虚列利润27.47亿元。2010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更令人吃惊:被抽查的159家企业中,资产不实的147户,虚增资产18.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利润不实157户,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2011年12月25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它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质量检查的结果,在被抽查的32份审计报告中,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造假金额达70多亿人民币。
2011年的美国不平静。“9.11”事件彻底改变了美国对外政策,而紧追其后的全球能源业巨头安然公司的破产案,更改变了我们对美国会计信息质量的认识。2012年新年钟声敲响的时候,美国环球电讯公司宣布进入破产程序。据美国联邦保险公司报告,2011年美国上市公司的破产数量创下历史新高,达275家,比2010年增加46%。令人震惊的是,15家最大的上市公司中,竟有5家宣布破产。
2、会计诚信缺失的危害性
(一)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原则,没有了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
(二)危害会计资料使用者随着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对客观、准确提供会计资料的要求,不仅是单位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且越来越广泛影响到相关会计资料使用者,对其及时掌握、全面了解、有效利用,将取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有损会计队伍自身形象。会计人员不诚信,轻者不得从事会计职业,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少数会计人员不能够坚持准则,甚至通同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资料;有的追求利益,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律观念,会计职业道德伦丧,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极大地破坏了会计队伍良好形象。
(四)危及经营主体本身生存市场是公正的。如若在没有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失诚信,搞欺骗,只能自酿苦果,一败涂地。
二、会计诚信问题——基于法学和经济学的分析
(一)从法学角度分析会计诚信问题
从法学的角度看,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可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就会计而言,它是企业的一种商事行为,而我国未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可认为我国是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因此,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民法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虚假财务报告一般均涉及到违背诚信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防止滥用诚信原则。如果某一会计行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的话,则应适用该具体法律条款,而不能绕过该具体条款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
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例如,对于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问题,我国《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因此,虽然上市公司的虚假报告行为与会计诚信的丧失有关,但因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规范,故不能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而应适用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这就意味着虚假财务报告的受害者不能笼统地以企业会计未遵守诚信原则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虚假财务报告虽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但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以诚信原则来追究虚假财务报告的编制者的法律责任。不过,刑事与行政法律虽然未将诚信视为基本原则,却并不表明违背诚信将不承担法律责任。譬如,我国刑法对虚假财务报告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过去,我们曾经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让他们监督企业,改善企业管理,事实证明收效甚微。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必然导致徒劳无功并使会计人员陷入困境。把企业会计缺乏诚信归咎于会计人员的道德问题,反映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会计观。那时候,会计人员是国家干部,代表国家监督企业。自从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提供会计信息,是企业和报表使用人之间的一种契约、或者是法律制度的安排。会计人员和报表使用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契约或法律关系。会计人员与企业存在契约。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是指他在企业内部与他人关系中是否诚信,当然会计人员是企业的一个成员,他的个人行为取向也会影响企业的会计行为。不过,主导企业会计行为的是单位负责人,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会计法》把单位负责人规定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是,目前的《会计法》仍然把会计人员纳入会计法律责任之中,无形之中筑起了会计与单位领导人统一战线,容易使其串通作弊。只有让单位负责人100%地承担会计作弊的责任,而会计人员对此不负丝毫责任。这样,任何的会计作弊一旦追究责任都将由单位一把手负全责,可以无形中让单位领导不再强迫会计任意操纵对外报告行为,也可以大大减轻会计人员工作中的心理压力。
在美国,由于近来大公司一系列会计丑闻所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为恢复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总统在2012年7月30日签署了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法案”即公司改革法案),并称该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公司改革法案对会计业的管理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要求公司CEO/CFO(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美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严格对审计公司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和监督,禁止向公司内部人士贷款,以及要求更及时地公布财务信息。法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也是最具实质性影响的,莫过于要求CEO/CFO个人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责任的新规定,即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
(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会计诚信问题
当前存在严重的会计诚信缺失问题,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从经济学方面寻找原因,中国的会计业务往往陷入了博弈论所描述的“囚徒困境”之中。
按照博弈论的说法,囚徒困境是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是201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加州大学的乔治.阿克尔洛夫等人提出的,它指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具有不相同的信息。我们知道如果会计信息是对称的,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主要指厂商)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相同,虚假的会计信息就很容易被识破,那么就谈不上会计失信的问题,甚至会计这种职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现实的经济并非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始终存在,因此信息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前提。那么,中国会计中的“囚徒困境”现象是不是如此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尽管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现实中它并不成为会计囚徒困境的根本原因。那么,造成会计,尤其是中国会计“囚徒困境”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我认为是缺少一个真正的委托人。
从本质上讲,会计囚徒困境导致了会计诚信原则的缺失。而会计原则的产生,源于经济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的契约关系。契约成为现代社会各种关系的一种本质要求,不管是经济的,还是社会的,物质的,甚至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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