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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目   录
引言………………………………………………………………………………………………………1
一、    主要西方国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1
(一)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1
1.    制度安排说…………………………………………………………………………………1
2.    相互作用说…………………………………………………………………………………2
3.    组织结构说…………………………………………………………………………………2
4.    决策机制说…………………………………………………………………………………2
(二)    主要西方国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2
1.    美国模式……………………………………………………………………………………2
2.    日本、德国模式……………………………………………………………………………3
二、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缺陷……………………………………………………………4
(一)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缺陷……………………………4
(二)    当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5
1.    我国法律缺乏对股东会权力运作的保障体系……………………………………………5
2.    决策机构的决策职能不明确………………………………………………………………6
3.    执行机构权力滥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能发挥制衡作用……………………………7
4.    缺乏科学的企业家形成机制……………………………………………………………8
三、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8
(一)    切实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8
1.    股权结构模式………………………………………………………………………………9
2.    组织模式……………………………………………………………………………………9
3.    经营者调控模式……………………………………………………………………………9
4.    员工模式……………………………………………………………………………………10
(二)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10
1.    实行股权多元化,降低股权集中度,优化股权结构……………………………………10
2.    从制度上保障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10
3.    提升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加强信息披露…………………………………10
4.    建立民事赔偿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1
5.    保护股东权益,倡导股东积极主义………………………………………………………11
6.    加强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11
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2
致谢词……………………………………………………………………………………………………14

浅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摘要:当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法律缺乏对股东会权力运作的保障体系、决策机构的决策职能不明确、执行机构权力滥用导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能发挥制衡作用、缺乏科学的企业家形成机制四个方面的问题,为此,文章认为必须实行股权多元化,降低股权集中度,优化股权结构;从制度上保障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提升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加强信息披露;建立民事赔偿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股东权益,倡导股东积极主义;加强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等六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权多元化   股东积极主义
引   言
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企业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其核心制度就是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不同组织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公司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认为只有股东才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被现代公司理论称之为“股东的利害关系人”则被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本文针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以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
一、主要西方国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理论界存在分歧,各国比较有影响的学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制度安排说
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该理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一般而言,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利用这些制度安排的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减低代理人成本。 
2.相互作用说
库克伦和华廷科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有关利益人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或者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应该从公司决策或者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不一致时,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3.组织结构说
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高级执行人员及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4.决策机制说
奥利弗•哈特提出,只要以下两个条件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会在一个组织中产生。第一个条件是代理问题,确切地说是组织成员(可能是所有者、管理者、工人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如何使用。”  
  参照中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不同组织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公司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
(二)    主要西方国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称为“一会制”,其特点是,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董事会既具有业务执行职能,也具有对此的监督职能(见图1)。
                               

图1   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图
   在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框架下,股权分散在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手中,信守股东本位是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之一。直接融资是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资本市场发达,流动性高,是股东约束管理层的重要途径。这就是所谓的外部人模式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监督。设计恰当的报酬制度或激励机制,使经营者的利益尽可能地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利用股票期权刺激经营者为自己的最大利益也为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已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日本、德国模式 
  德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在西欧国家中最有代表性,宽泛地说又可称之为西欧模式,或者内部人模式,它的特点是股权高度集中在内部人集团中,通过公司内部的直接控制机制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它的典型特征是资本和劳动这两个生产要素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平分秋色,各占一半,实行联合决策式的“两会制”,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由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见图2)。
    

图2 德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图
(1)股权模式 
  从德国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其最大的特点则是法人持股。就德国而言,传统上,银行一向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银行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日本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企业资产重组,建立了主银行制度,从而使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主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又是其主要贷款人,这使得主银行能够借助于贷款和账户的管理及时的运营信息,对公司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 
(2)组织模式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关键在于建立一套与股权结构相适应的,权责分明的组织体系。日本和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组织形式有很大不同。在日本,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与高层经营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合二为一,决策者与执行者合二为一。而德国则不然,股东大会、监事会与执行董事会分设,且监事会与执行董事会的人员不能相互交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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