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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10-19

环境侵权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人类在创造高度现代物质文明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比如环境恶化等。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内容的环境侵权既是这诸多问题的原因又是其表现。在法律经济学视野下,外部性是环境侵权的核心概念,对环境侵权的研究解释就是法律规制如何让个人把负的外部性内在化,即激励个人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最小化。本文以经济学中的外部性作为切入点,深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成因,进行环境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并以社会总成本最低为命题探讨对环境侵权进行救济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环境侵权;法经济学;外部性;侵权救济

Abstract: However, the creation of highly modern human material at the same time also to the survival of mankind poses an unprecedented challenge, such as 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as well as a tort problem is that many of the reasons is its performance. Economics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is a core concept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the environment and infringement of the law is to allow individuals to explain the negative externality internal, inspire individuals so that the gap between the cost of private and social costs are minimized. To the external as the point of economics, studies the causes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e article described proposition for the lowest total cost to society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an effective way of relief.

Keywords: Environmental Infringement; Law and Economics; External; Tort Relief

导言: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在过去的30年间已经形成了“一股奔腾的当代思潮”。 这种研究的“范式”肇始于罗纳德.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发表。其后理查德.A.波斯纳更是将这一进路大加演绎,使其成为“美国法律思想中的一股巨大的充满生气的力量。”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
环境污染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是一个外部性问题,简单来说,外部性就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 环境污染具有负的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即私人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而没有对超出的成本部分进行补偿,这种超出的部分就转嫁到其他人的身上,使其他人的福利受到影响。假设一个位于上游的化工厂向河里排污,化工厂排污的行为就是向下游的居民施加了一个没有经过谈判的成本(下游居住者为了得到清洁的用水不得不进行清洁河水或使用其他水源来水)。这时,我们就说化工厂排污的行为产生了一种负的外部性。对于化工厂而言,他的排污行为看起来就像是排污成本为零,而实际上是有成本的,只不过这种成本是由下游的居民支付而已。产生外部性的根本原因是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沿着私人边际成本曲线生产,使市场产出的量大于社会希望的量(社会希望的量就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时的量),同时产出了大量的有害物质。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每个企业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没有动机自动内化其制造的外部成本。“即使个别企业家‘良心发现’或甚至还是个环境保护主义者,只要他找不到在不增加产品成本的前提下减轻污染的道路,激烈的市场竞争还是要迫使他走免费排放的路的。” 这里的问题并不是说不允许环境污染,而是因为成本总是不好的,这些外部成本必须要有人承担,如上面例子中的居民,我们认为企业造成了外部成本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下游居民的环境侵权。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一)现行法律体系中环境侵权行为的含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三节为“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对侵权行为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在理论学界也没有统一的表述。法律上同时使用“污染”、“环境污染”、“公害”、“环境污染危害”、“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等多种含义相近的表述方式。《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四章:“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在立法上,将环境污染视为一种侵权行为。而且,学者在将其讨论问题的着眼点置于环境受害人的保护时,一般都把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害、损害他人权益乃至危害人类生存这一现象称为“环境侵权”。 
可以看出,目前对环境侵权的理解主要着眼于侵权人在行为活动过程中,造成了环境要素的污染或生态环境的破坏,并通过环境媒介,对他人造成了不适当的妨害,需要侵权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要么赔偿损失,要么向他征税,要么关闭其工厂。而对造成这种侵害的根本原因以及通过什么最理想的途径开补偿或矫正这种侵害,目前的环境侵权法律研究中并没进行论证。
(二)基于法经济学视角对环境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环境侵权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在利用“环境”这种“共有资源”过程中,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没有为自己产生的外部成本付费,而将付费的义务嫁于他人身上。其他人也作为一个理性的最大化者,在生产消费的过程中,也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成本最小化,为这种额外的成本埋单并不是他的理性选择,即使他愿意负担某种成本乃是因为通过交换他可以取得某种收益。因此,这种制造了外部成本的行为就构成了环境侵权行为。为了保证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种环境侵权行为必须得到某种形式的补偿或矫正,也就是使外部成本内化。
基于以上的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将环境侵权行为定义为:环境侵权行为就是理性的经济主体在利用环境过程中,产生了外部成本,而必须经由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将外部成本内化的交易行为。
把环境侵权定义为一种交易的行为,并不是什么新想法。“侵权损害赔偿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事后的,‘非自愿进行’交易或权利转让。” “环境侵权”即是经济学上“外部成本”的法学表述,经济总要发展,生产总得进行,外部成本必然要发生。在“无知之幕”下进行了正确的权利配置,即达到了“相互冷漠”中人们契约同意,这时承担外部成本者已经事先同意了这种分配与承担。而如果没有正确的权利配置,那就要通过相当的手段对之进行矫正,使之回到理想状态,这难道不是一个重新契约交易的过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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