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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12-19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以长沙市为例

目  录

中文摘要    1
1 前言    1
2 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1
2.1 住房保障制度的涵义及特征    2
   2.2 我国现有住房保障制度的构成    2
3 我国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3
   3.1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    3
   3.2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促进城镇住房体制改革的需要    4
   3.3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需要    4
3.4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深化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的需要    4
4 长沙市住房保障制度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4
   4.1 长沙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现状    4
   4.2 长沙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7
       4.2.1 保障对象范围界定模糊    7
       4.2.2 制度实施中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寻租现象严重    8
4.2.3 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界定不清    10
5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10
   5.1 界定清晰的住房保障对象的覆盖范围    10
   5.2 明确及规范政府部门的责任    11
   5.3 界定明晰的住房产权,确保住房供应结构及模式的多样化    12
6 结束语    13
参考文献    13
英文摘要    14
致谢    15

   摘 要: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解决了部分城镇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增强了部分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但是实践表明,实施结果与目标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现阶段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保障对象的范围界定不清,执行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权力寻租以及运行环境不健全等因素也影响了实施效果,相当大一部分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住房需求无法通过市场得到解决。我国保障制度实施中显现的问题的日益严峻,要求我们重新进行思考,根据我国居民收入状况等基本情况,重新界定保障范围,明确和规范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构建新的住房分类供应结构,更好地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

1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进,但是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和房地产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一部分社会群体难以应付日益高涨的房价,有些居民连起码的住房需求也得不到满足。为了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保障措施。但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致使制度实施的效果受到影响。因此从制度本身方面去研究这些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理论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有: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的建设模式,分配制度以及补贴方式。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基本住房保障供给量严重不足和价格偏高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既不“经济”也不“适用”等种种现象进行了研究。研究的结果总体归结为“政府失灵”、“制度缺失”和“机制缺位”等原因。
在研究的基本思路上,从中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起点,以长沙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状况为典型,分析中国城市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构建和完善中国城市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些思路和对策。

2 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现代意义上的住房保障制度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与各国以工业化和现代化为重要特征的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也与各国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发展和变革相联系。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政策的产生正是城市化过程中解决住房问题的必然结果。住房保障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的购买能力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较大距离。为实现社会公平,政府以给住房建设者提供优惠的形式直接干预住房的生产,或以给住房需求者提供补贴的形式保证中低收入阶层基本居住权。
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初,而自1991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进保障制度改革,直至2014年9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这一由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文件性质的白皮书显然已将住房保障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范畴[1]。
2.1 住房保障制度的涵义及特征
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或政府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水平的一种制度。它是一种在住房领域内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实质是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通过行政手段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适当的住房,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我国建立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内涵:一是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二是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要求;三是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相应的社会立法。
另外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比,住房保障制度不是一种单一的保障制度,而是一种复合型的保障制度,其特征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保障范围广泛。按保障范围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与工作相联系的保障制度,它是雇佣工人达到一定劳动工龄后才能享有的权利;二是普遍保障制度,即人人有份的保障制度,它的实施范围包括全体居民或公民;三是依靠经济状况调查的保障制度,其享受对象只限于贫困的或低收入的申请人,通过经济调查确定是否享受补助或补助多少。
第二,保障性质复杂。保障对象的复杂性及具体保障方式的不同,使住房保障制度兼具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等多种性质。
第三,保障对象多样。保障对象不单以收入水平来划分(这是一个主要的标准),而是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具体构成较复杂。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可将住房保障制度分为如下三个主要部分:一是对低收入和贫困人口的住房保障;二是对政府高级公务员的住房保障;三是其他住房保障。诸如对军人实行社会优抚而提供的住房保障;企事业单位及各类法人,为本单位的特殊目的,在特定条件下对特殊人才提供的住房保障等。
第四,住房保障方式多样。经济发展、市场运行效率、政府干预与市场作用的关系等是各国决定住房保障方式的重要因素,考虑这些因素与各国所面临的具体情况的差异,以及住房保障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住房保障方式的多样性[2]。
2.2 我国现有住房保障制度的构成
随着城镇住房实物分配政策的终止,住房市场体系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我国的住房结构已呈现多层次的新格局。市场机制使多数家庭改善了居住状况,但对于无力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政府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居住条件,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正发挥着这种保障作用。其中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是目前正在我国城镇范围内推行的两种主要住房保障供应形式,而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我国重要的保障居民住房需求的制度之一。
2.2.1 经济适用房制度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组织建造,而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价格适中、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微利普通住房。1991年,国务院在《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住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这就从国家政策上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作了初步定位。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其价格比商品房价格低,政府规定价格为住房成本价加3%的利润,其低价格是通过土地划拨供应、免除有关税费、规定开发商的利润上限等来体现。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施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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