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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若干思考

    摘  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稳定性的现状,应加快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快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改革,健全个人社保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多渠道开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费改税;改革政策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有效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随着人口的老龄化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存在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在现行制度模式下,开征社会保障税来取代现行的缴费方式,利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并不能克服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困难,相反,只会增加大企业的负担,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来取代现行的缴费方式。开征社会保障税,就必须完善现行社会保障体制,理顺对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若干思考
国家单位与个人的收入分配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困难的主要原因,并非社会保障基金在筹集方面的规范性和法制力度不够,而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不完善引起的。开征社会保障税,不仅要发挥税收的特殊作用,更重要的是在税收调节下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促进社会和平与经济发展。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基本思路
  (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般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通过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的应保尽保,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近年也取得了一定进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正在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有条件的地区还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障税税制要素的设想。
    根据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般思路,我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是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为基础开征社会保障税。关于建立社会保障税税制的设想,有众多不同的观点,但经过争论之后逐渐形成了一些主流观点:
(1)社会保障税的覆盖面,即纳税人的确定。社会保障的理想覆盖范围即理想的纳税人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应分城市和农村,不应分部门和行业,也不分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根据目前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对农民征收社会保障税应实行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民个人进城从事固定职业的,按城镇职工同样缴纳社会保障税,对收入水平接近或超过城镇职工平均水平的富裕地区农民,比照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规定起征点征收社会保障税。对在起征点以下的贫困地区农民,暂不征收社会保障税。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为保证社会保障税税收能够统一管理和调剂支付,建议社会保障税为国家税收,每一个省的税率不完全一致,比如西部省份的税率可以较低。国家税收有如下优点:一是国家能够统一实施和调整社会保障政策;二是国家能够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社会保障基金,以照顾欠发达地区,而地方税收不具备这些优点。
(2)社会保障税税基的确定。社会保障税应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事业单位按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计征,职工个人则按其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计征,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可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平均水平核定征收。
(3)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和税率的确定。可以先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个项目,以后视情况再增加其他必需的税目。社会保障税按比例税率计征,可由国家规定弹性幅度比例税率,各省(市、区)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收入状况等,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税率。如养老保险的综合税率可在25%——30%之间确定,个人负担部分可在5%——10%之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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