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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05-13

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研究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采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影响了其调节收入差距上的功能的发挥,所以选择一种体现税收公平、征管高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第1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认为我国征收模式存在问题需要转换。第2部分是三种模式的利弊比较。第3部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模式的评析。主要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进历程;随着经济发展,分类征收模式存在的问题。第4部分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国际借鉴及启示。第5部分是我国“二元制”模式的选择及设计,包括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所得分类设计、所得汇总设计、纳税申报方式整合。第6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综合模式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收模式;转换

一.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的转轨时期,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税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变化显著,相关的分配问题、发展不平衡问题、收入差距不断增大等问题就越来越突出。 2014年我国反映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①己经达到了0.47②,这表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已经很大。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一项政策工具——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公平方面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认为,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已经有了近30年的历史,目前仍未能很好的发挥出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功能;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征收模式,该征收模式的理论依据是“区别对待原则”。 分类课税模式下,对个人不同来源、不同项目的收入,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不同的免征数额,适用不同的税率,按照不同的所得计算办法征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制度;这些都适应了20世纪90年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在当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征税目标有着不同的选择。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应以实现社会公平,缩短收入分配差距为主要目标,以调节达到一定收入的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都的收入为主要任务。分类征收模式不能够真正体现“支付能力原则”,造成对于一些收入比较高的纳税人并不能真正的多负担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分类征收模式下,为了简化税制,一部分所得项目采用的是比例税率,而不是累进税率,造成个人所得税累进功能的减退,甚至出现“累退”现象。另外,在分类征收模式下,只对正列举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纳税人的综合所得,税基比较窄小,与世界税制改革的大趋势—扩大税基相违背,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税收收入在不断增加(从1981年的0.05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  3185亿元),但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却不高,即便在比重最高的2012年,其所占比重也仅为7.13%。相比之下,2015年,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整个联邦税收收入45%左右③;法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564.4亿欧元,占其全部税收收入16.56%④。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比较窄小,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就会受到限制。
所以,本文认为选择一种适应当前国情并能够最大限度兼顾税收公平与征管效率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是我国当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笔者研究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意义所在。
二.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分类综合模式的利弊比较。
从世界上各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分为三种: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分类综合征收模式。我们先作一表,作为比较中外税制并进一步对三种课税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
表2.1三种课税模式比较
    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    混合所得税制
概念    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经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规定,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征模式。    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    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是指对同种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
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如达到一定的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
国家    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荷兰等    中国、布隆迪、埃
及、索马里等    喀麦隆、阿尔及利亚、韩国、日本等
计税依据    将各种来源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除。    对税法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非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
    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课税。
资料来源:宋月华,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20
三种课税模式各有优缺点,其中分项课征制和综合课征制的优缺点都是互相比较而言的,可以粗略说,分项计征制的优点正是综合计征制的缺点,而分项计征制的缺点正是综合计征制的优点。所以将它们放在一起比较,以便对它们的功能和政策适用性有个清楚的认识。
一般认为,分类征收模式课征简便成本较低。事实上经过仔细分析就可以知道分类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十分明确,只要按其分类征收上来即可,其行政效率确实很高。但是以列举的方式举出应税所得项目,难免挂一漏万,不能包含现代多元化的收入形式。因此,分类所得税征收简便及税务机关低廉的征税成本,是以税款的丧失为代价,以经济效率的低下为代价的。
综合所得税制一般采取反列举的办法,只把不予征税的项目列举出来,其余一律按统一的累进税率征税,因此税基较宽,能够全面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最能体现公平原则。有些国家在实行综合税制的同时,实行家庭联合申报制度,更加能够体现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但是这种税制模式需有其他完善的配套措施,尤其是公民强烈的纳税意识以及极高的征管能力。
混合所得税制即实行分类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并力图将分类制与综合制的优点兼收并蓄的所得税制度。这种税制的主要优点是:它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此外,它还具有稽征方便,有利于减少偷漏税等方面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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